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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41952号“虎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3: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21号
申请人:杭州虎牙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1952号“虎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基于在先权利的延续性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01889号“虎牙”商标、第62063322号“虎牙”商标、第61629924号“虎牙云游戏”商标、第59816182号“虎牙直播 HUYA.COM”商标、第53540332号“虎牙直播 HUYA.COM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未确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89160号“虎牙一起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未确定。
二、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决定在部分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予以驳回的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其余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均含文字“虎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可由引证商标六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虎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