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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3405号“JIAC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5: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84号
申请人:荆门市佳掣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3405号“JIAC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0765号“捷骐 JIA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92114号“JI C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通过申请人的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内饰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轮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JIACHE 商标 荆门市佳掣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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