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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9597号“BELKIN 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5:57关于国际注册第1649597号“BELKIN V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78号
申请人:BELKIN VISION 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9597号“BELKIN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79916号“贝尔金 BELL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在“振动按摩器;医疗器械和仪器;个人用按摩器械;眼部按摩仪;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书已生效。第45022529号“BEE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在“输血器、外科仪器和器械、牙科医生用扶手椅、医用放射屏幕”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书已生效。第15232805号“BE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医疗按摩;保健;整形外科;芳香疗法;保健站;私人疗养院”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0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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