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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356178号“海连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0: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60号
申请人:连江县现代海洋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汪莲平 委托代理人:济南慧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28356178号“海连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福建省连江县政府的授权代表,全面负责“海连江”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作。争议商标“海连江”完整包含县级行政区划名“连江”,且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个人在市场上使用该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产品系连江县当地生产,这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同时损害了连江县当地的声誉。故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海连江”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恳请贵委对争议商标进行重新审查,依法宣告该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争议商标的相关档案信息、连江县政府公告函。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当前在“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201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二、“连江”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争议商标为“海连江”,一般公众易理解为“海水、海洋连接江水、江河”,其虽包含文字“连江”,整体形成了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其他含义,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连江”存在一定区别,一般公众不致将两者混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海连江 商标 连江县现代海洋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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