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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4: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34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网络销售店铺页面、销售订单及发票、网络销售订单详情页、产品照片、实体店面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充电器和充电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键盘;2.与电视机连用的键盘;3.计算机;4.照像机;5.磁性数据载体;6.配电视游戏机用的红外线电子枪及已录制的游戏程序;7.英汉单词对照记忆器;8.计算器;9.计步器;10.过滤镜;11.感光仪;12.幻灯机;13.显微镜;14.充电器和充电机;15.太阳能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2.伴唱机;3.收音机;4.录音机;5.音响组合机;6.电视机;7.录像机;8.变压器;9.电除尘设备;10.信号灯;11.讲词提示器;12.变阻器;13.投入硬币自动售货机;14.翻译机;15.人体磅;16.量具;17.霓虹灯广告牌;18.麦克风;19.音箱;20.指南针;21.温度计;22.压力计;23.速度表;24.密度计;25.振动测量仪;26.试电笔;27.煤气表;28.救生圈;29.护目镜;30.眼镜;31.吸尘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已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授权广东天才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小天才”店铺的授权书、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小天才”官方旗舰店截屏;2、相关案件资料;3、销售订单、发票、发票查验结果、产品包装、产品销售协议;4、宣传页;5、销售网点地图、实景照片等。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之中,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林步阳于1991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1993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键盘;与电视机连用的键盘;计算机;照像机;磁性数据载体;配电视游戏机用的红外线电子枪及已录制的游戏程序;英汉单词对照记忆器;计算器;计步器;过滤镜;感光仪;幻灯机;显微镜;充电器和充电机;太阳能蓄电池;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伴唱机;收音机;录音机;音响组合机;电视机;录像机;变压器;电除尘设备;信号灯;讲词提示器;变阻器;投入硬币自动售货机;翻译机;人体磅;量具;霓虹灯广告牌;麦克风;音箱;指南针;温度计;压力计;速度表;密度计;振动测量仪;试电笔;煤气表;救生圈;护目镜;眼镜;吸尘机商品上。2010年1月13日经核准复审商标由林步阳转让至深圳市捷信广告有限公司名下,后于2010年12月13日由深圳市捷信广告有限公司转让至东莞市小天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于2012年2月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2021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7月11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1.键盘;2.与电视机连用的键盘;3.计算机;4.照像机;5.磁性数据载体;6.配电视游戏机用的红外线电子枪及已录制的游戏程序;7.英汉单词对照记忆器;8.计算器;9.计步器;10.过滤镜;11.感光仪;12.幻灯机;13.显微镜;14.充电器和充电机;15.太阳能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2.伴唱机;3.收音机;4.录音机;5.音响组合机;6.电视机;7.录像机;8.变压器;9.电除尘设备;10.信号灯;11.讲词提示器;12.变阻器;13.投入硬币自动售货机;14.翻译机;15.人体磅;16.量具;17.霓虹灯广告牌;18.麦克风;19.音箱;20.指南针;21.温度计;22.压力计;23.速度表;24.密度计;25.振动测量仪;26.试电笔;27.煤气表;28.救生圈;29.护目镜;30.眼镜;31.吸尘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1.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2.伴唱机;3.收音机;4.录音机;5.音响组合机;6.电视机;7.录像机;8.变压器;9.电除尘设备;10.信号灯;11.讲词提示器;12.变阻器;13.投入硬币自动售货机;14.翻译机;15.人体磅;16.量具;17.霓虹灯广告牌;18.麦克风;19.音箱;20.指南针;21.温度计;22.压力计;23.速度表;24.密度计;25.振动测量仪;26.试电笔;27.煤气表;28.救生圈;29.护目镜;30.眼镜;31.吸尘机”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广东天才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其对复审商标在灯箱、电话手表、护眼平板、耳机、显微镜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但前述商品并非复审商品,申请人在证据3中针对测量装置、个人用防事故用装置商品仅提供功能介绍图各一张,图中未显示产品、商标、形成时间等,无法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用在测量装置、个人用防事故用装置商品上。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未体现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且大多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综合考虑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