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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03639号“望梅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9: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96号
申请人:萍乡市三禾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3639号“望梅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望梅湖”,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望梅湖 商标 萍乡市三禾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