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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0663号“EL CLASICO MCF FC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2:37FC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18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0663号“EL CLASICO MCF FC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964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51714号商标、第1628240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7075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724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函公证认证件。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6481290号商标、第166342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函公证认证件、相关报道、相关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人虽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函公证认证件,同意申请人以其名义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不具备共存条件,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与引证商标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