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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51051号“TAKISAWA”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5:46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81号
申请人:上海熠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410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异议人的“TAKISAWA”商标已被相关所熟知;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444970号“TAKISA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27716号“TAKISA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20620号“TAKISAWA TAI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原异议人经销商的员工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申请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TAKISAWA”介绍;2、原异议人关联公司信息;3、“TAKISAWA”产品介绍;4、原异议人网站信息;5、申请人网站信息;6、申请人企业信息;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8、原异议人产品手册;9、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TAKISAWA”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投标报价”等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为株式会社泷泽铁工所(TAKISAWA MACHINE TOOL CO.,LTD.)独资设立,二者为关联公司。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株式会社泷泽铁工所(TAKISAWA MACHINE TOOL CO.,LTD.)的在先权利。异议人引证的株式会社泷泽铁工所(TAKISAWA MACHINE TOOL CO.,LTD.)在第7类商品上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820620号商标已在审查流程中被我局驳回,至本案裁定时,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因此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另引证株式会社泷泽铁工所(TAKISAWA MACHINE TOOL CO.,LTD.)在先注册的第1444970号和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27716号“TAKISAW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普通金属加工车床、电脑数值控制车床”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字母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TAKISAWA”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东莞市龙辰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异议人与东莞市龙辰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被异议人与东莞市龙辰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约书及发票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东莞市龙辰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异议人代理商,主要负责销售“泷泽(TAKISAWA)”品牌的数控机床、精密机床、CNC车床等产品。被异议人于2020年8月31日与异议人代理商东莞市龙辰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约书购买“泷泽(TAKISAWA)”品牌数控机床及相关选配件,由此可以推定被异议人在申请被异议商标前,对异议人及其在先使用的“TAKISAWA”商标明确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TAKISAWA”商标字母组成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从事行业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定关联,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产品类似或关联密切的服务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51051号“TAKISAWA”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不存在业务往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任何恶意;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异议商标使用照片;2、合同及发票;3、申请人互联网“.商标”注册证。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一、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二、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四、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为同行业竞争者,且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具有业务往来关系;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原异议人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3、原异议人介绍及产品信息;4、原异议人参展信息;5、原异议人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6、申请人工商信息;7、购销合同及发票;8、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信息;9、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关联企业产品图片对比及产品手册等。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投标报价”等服务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作出(2022)商标异字第44100号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申请人不服异议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普通金属加工车床”等商品上,现均为株式会社泷泽铁工所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的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在审查流程中被我局驳回,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4、原异议人提供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原异议人为株式会社泷泽铁工所(TAKISAWA MACHINE TOOL CO.,LTD.)独资设立,二者为关联公司。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株式会社泷泽铁工所(TAKISAWA MACHINE TOOL CO.,LTD.)的在先权利。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五、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投标报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加工车床”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TAKISAWA”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经济指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的“TAKISAWA”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投标报价”等服务与原异议人赖以知名的“金属加工机床”等商品差异较大,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损害。故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禁止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投标报价”等服务上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TAKISAWA”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判断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字号权,主要考虑他人的在先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在接触到该商标时,是否会将该商标与他人的在先商号联系在一起,或者认为二者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货物展出;投标报价”等,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金属加工机床”相关商品,两者商品的关联程度较弱,不能有效证明原异议人字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被异议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中国经商业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货物展出;投标报价”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将“TAKISAWA”商标进行使用宣传,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五:我局认为,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TAKISAWA 商标 上海熠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