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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44186号“路易迪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0: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19号
申请人:李骑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44186号“路易迪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9955号“路易朋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003819号“路易芬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5477号“路易迪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衣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路易迪娜”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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