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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14030号“糕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9:34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49号
申请人:刘耿东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东顺德梁桂欢伦教糕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099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38882928号“欢姐伦教糕SINCE1855欢糕盛世千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糕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82928号“欢姐伦教糕 欢糕盛世千秋SINCE 1855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14030号“糕欢”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并未提交任何关于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其共存,不存在导致混淆的可能。综上,申请人请求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异议人工商信息、伦教糕的含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认为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2、引证商标由广东顺德梁桂欢伦教糕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2020年3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30年3月6日。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我局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被异议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部分不予注册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糕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