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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4604号“identiQ”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0:2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4604号“identi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34号
申请人:HITACHI ENERGY SWITZERLAND AG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4604号“identi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988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列表;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持有人抄袭他人商标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及关于“IdentiQ”的介绍;百度百科关于ABB集团、AAA中国的介绍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USB读卡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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