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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76409号“辣小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5: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55号
申请人:毕海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76409号“辣小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97191号“辣小犟LA XIAO JIANG”商标、第22570690号“辣子小将”商标、第32588077号“鲜辣小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辣小犟”、引证商标二“辣子小将”、引证商标三“鲜辣小将”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辣椒(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调味料、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辣小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