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0715722号“bodem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6: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睿居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华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15722号“bodem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55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办公家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已经与多家企业形成贸易伙伴关系,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纯属是为一己私利的恶意申请,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在商品、商品包装、经营场所的使用图片以及申请人与湖南雅居乐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bodema家具购销合同》、申请人与长沙思定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千思软装供应合同》、申请人与长沙凯贤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bodema委托加工合同》。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在企业官网、店铺、定制产品及企业活动上的使用照片。
我局已将申请人申请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床垫;金属家具;沙发;床架;非金属箱;工作台;画框;藤;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展示板;桌面;枕头;软垫;室内窗用遮光帘(家具)”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委托加工合同均无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使用图片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