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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64725号“茶礼 CHARLIE TE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7:44关于国际注册第1564725号“茶礼 CHARLIE TE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53号
申请人:查理叔叔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BTG VAULT PTE. LTD.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对第1564725号“茶礼 CHARLIE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Charlie’s”系列品牌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79315号“Charlie’s UNCLE COOKIE 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Charlie’s”系列品牌商标,仍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系以商号主打的“Charlie’s”系列品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理由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推广资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提出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18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时间晚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甜食;冰淇淋甜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甜食;冰淇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英文“CHARLIE”与引证商标显著英文“Charlie’s”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蛋糕;吐司面包片;面包;面包卷;小圆面包;糕点;甜食;三明治;饼干;甜甜圈;饼干、;薄脆饼干;馅饼(点心);夹心小圆面包;薄烤饼;布丁;果馅饼;华夫饼干;含有蔬菜、肉、土豆的烘焙产品;水果馅饼(点心);预制甜点(甜食)和布丁(甜点);冷冻冰甜点;冰淇淋甜点;谷粉或米制零食小吃”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薯珍珠;咖啡;米;面条;茶饼;比萨饼;肉馅饼”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木薯珍珠;咖啡;米;面条;茶饼;比萨饼;肉馅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茶礼 CHARLIE TEA及图”与申请人在先商号“UNCLE CHARLIES”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薯珍珠;咖啡;米;面条;茶饼;比萨饼;肉馅饼”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木薯珍珠;咖啡;米;面条;茶饼;比萨饼;肉馅饼”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在“蛋糕;吐司面包片;面包;面包卷;小圆面包;糕点;甜食;三明治;饼干;甜甜圈;饼干、;薄脆饼干;馅饼(点心);夹心小圆面包;薄烤饼;布丁;果馅饼;华夫饼干;含有蔬菜、肉、土豆的烘焙产品;水果馅饼(点心);预制甜点(甜食)和布丁(甜点);冷冻冰甜点;冰淇淋甜点;谷粉或米制零食小吃”商品上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前,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薯珍珠;咖啡;米;面条;茶饼;比萨饼;肉馅饼”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木薯珍珠;咖啡;米;面条;茶饼;比萨饼;肉馅饼”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鉴于我局在“蛋糕;吐司面包片;面包;面包卷;小圆面包;糕点;甜食;三明治;饼干;甜甜圈;饼干、;薄脆饼干;馅饼(点心);夹心小圆面包;薄烤饼;布丁;果馅饼;华夫饼干;含有蔬菜、肉、土豆的烘焙产品;水果馅饼(点心);预制甜点(甜食)和布丁(甜点);冷冻冰甜点;冰淇淋甜点;谷粉或米制零食小吃”商品上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木薯珍珠;咖啡;米;面条;茶饼;比萨饼;肉馅饼”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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