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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1799号“冥想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1: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97号
申请人:杭州传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1799号“冥想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固有通用词汇,未直接表示服务项特点等内容。综合分析商标本身的外观构成和呼叫,申请商标具有可识性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冥想邦”构成,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冥想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