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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0409号“晖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7: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22号
申请人:格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0409号“晖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93547号商标、第12238068号商标、第180455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冲突的商品项目“计步器;办公室用打卡机;衡量器具;卡钳;闪光信号灯;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显微镜;电线;芯片(集成电路);电线圈;变压器(电);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蓄电池”。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26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核准注销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因此,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同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提供医药产品资讯的可下载手机应用程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23年5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同意删除“计步器;办公室用打卡机;衡量器具;卡钳;闪光信号灯;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显微镜;电线;芯片(集成电路);电线圈;变压器(电);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蓄电池”商品,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医药产品资讯的可下载手机应用程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提供医药产品资讯的可下载手机应用程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晖动 商标 格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