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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306656号“好太太智联”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2:30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79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680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的第35306656号“好太太智联”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3314822号“好太太艺术家”商标、第24125631号“智慧好太太”商标、第14826718号“HAOTAITAI”商标、第13123466号“HTAITAI”商标、第11827490号“HAOTAITAI5A”商标、第11280417号“HOTATA”商标、第10923107号“HAOTAITAI”商标、第23287965号“HAOTAIT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二、被异议商标中包含不规范汉字,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不良影响。三、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好太太智联”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插座;电子锁;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1280417号“HOTATA”商标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的第13123466号“HTAITAI”、第14826718号“HAOTAITAI”、第11827490号“HAOTAITAI5A”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0923107号“HAOTAITAI”商标、在先注册第23287965号“HAOTAITAI”商标及第13314822号“好太太艺术家”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锁(非电)”、第9类“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25631号“智慧好太太”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插座;发光二极管(LED);触摸屏传感器;灯光调节器(电);电插头;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开关;门窥视孔(广扩镜);电子锁;火灾探测器;烟雾探测器;火警报警器;煤气警报器;电门铃;声音警报器;铃(报警装置);无线电频率控制锁;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防盗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计量仪表;视频显示屏;电解装置;消防洒水装置;非医用X光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06656号“好太太智联”商标在“电插座;发光二极管(LED);触摸屏传感器;灯光调节器(电);电插头;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开关;门窥视孔(广扩镜);电子锁;火灾探测器;烟雾探测器;火警报警器;煤气警报器;电门铃;声音警报器;铃(报警装置);无线电频率控制锁;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防盗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裁定宣告无效,目前处于诉讼程序中。二、原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申请人的相关企业信息;2、申请人的宣传册、产品图册;3、申请人所获荣誉;4、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5、申请人产品的相关调查报告、调查数据;6、申请人的门店信息、经销合同、销售发票;7、申请人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8、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9、申请人的企业期刊、宣传海报、产品图册、产品说明、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图片;10、申请人的微博信息、微信公众号信息、电商销售店铺信息;11、与申请人相关的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12、原异议人的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量具、计量仪表等商品上,2020年10月27日该商标在“量具;计量仪表”等商品上获准初审公告。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2021年12月14日在异议程序中该商标被决定在“电插座;发光二极管(LED);触摸屏传感器;灯光调节器(电);电插头;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开关;门窥视孔(广扩镜);电子锁;火灾探测器;烟雾探测器;火警报警器;煤气警报器;电门铃;声音警报器;铃(报警装置);无线电频率控制锁;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防盗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2、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均在无效宣告申请中被裁定宣告无效,且均已刊登商标无效公告。
3、引证商标六、七均在异议申请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被异议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已被裁定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六、七经异议申请均未获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原异议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原异议人未明确提出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文字“好太太智联”构成,其中“太”字属于常见及常用汉字,普通消费者对其可较为准确的进行识读。加之,考虑到申请人企业及相关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其作为商标并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本案不宜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另,本案被异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原异议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请求对被异议不予注册,但其并未提交具体事实和理由,故,我局对其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好太太智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