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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821338号“古奇古驰 GUQI GUC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0: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831号
申请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柠檬绿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30821338号“古奇古驰 GUQI GUC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顶级高档奢侈品生产商之一,申请人的“古驰/GUCCI”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38840号“GU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33115号“GU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7336号“古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45378号“古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10526号“古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7032号“GU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有着极强的独创性和极高的知名度,已成为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古奇/古驰/GUCCI”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属于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
2、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资料、市场研究 、调查报告;
3、申请人中国公司企业信息查询;
4、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5、专项审计报告;
6、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7、申请人“古驰/GUCCI”商标被保护的情况;
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网络检索资料;
10、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枕头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枕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瓷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钱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五、六的复制、摹仿,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珠宝、瓷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等方面相同或存在交叉重合,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GUQI GUCHI”与引证商标一、二“GUCCI”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GUCCI”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服装、皮具等多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古奇古驰 GUQI GU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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