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642399号“阿特拉斯ATELAS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7:08关于第50642399号“阿特拉斯ATELASI”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15号
申请人:上海闪电气动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942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4448195号“阿特拉斯·科普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三、原异议人的“阿特拉斯·科普柯”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权益。四、被异议商标所有人及其关联公司不仅摹仿抄袭原异议人的“阿特拉斯”品牌,还将其他知名度品牌进行商标申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阿特拉斯·科普柯商业登记证明;商标授权书;异议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异议人及关联公司名单及资质证明;“阿特拉斯·科普柯”参加展会协议及现场图片;“阿特拉斯·科普柯”荣誉证明、广告宣传资料;相关民事判决;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异议人及关联公司摹仿品牌为知名压缩机品牌的相关证据;被异议人及关联公司的域名信息备案;相关行政判决。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阿特拉斯ATELASI”指定使用于第7类“空气压缩机;交流发电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87046号“ATLAS COP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于第7类“空气压缩机;电流发电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4448195号“阿特拉斯·科普柯”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压缩机;采矿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SIRC”、“英格索兰”、“斯可络”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独创性、显著性较强的商标高度近似,其中多件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或者宣告无效,被异议人未能对其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642399号“阿特拉斯ATELASI”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号为第4103453号“阿特拉斯”商标,早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核准注册日期。被异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有商标均处于自身使用的目的,不存在恶意性。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美资兰特(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第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零件);空气压缩机;空气冷凝器;液压泵;液压关窗器;机器用滑动轴承;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交流发电机;调节器(机器部件)”商品上。2021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见第1759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为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其已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申请人为其代理人,全权独家代理该公司在中国境内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制止并消除任何侵害该公司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机密/专有技术等)的行为。故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二利害关系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压缩机;拆除式破碎机;采矿机”、“压缩机;钻石机;石钻”等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名下共计21件商标,其中9件商标受让自美资兰特(上海)机械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美资兰特(上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共计69件商标,包括第10849315号“英格索兰”商标、第18752006号“阿特拉斯:科普柯”商标、第37774501号“SIRC及图”商标、第40360891号“Atlas Copco及图”商标等商标。其中七件“YINGGESUOLAN”系列商标转让自申请人,且因与他人商标相近而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
4、申请人设立时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为童明华,后将股权全部转让予申请人现法定代表人。同时,童明华亦曾为美资兰特(上海)机械有限公司的监事、宝勒特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空气冷凝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压缩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可以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二、本案中,原异议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上,申请人将“阿特拉斯”作为商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原异议人未就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使用引证商标一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四、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被异议商标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4可知,申请人与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美资兰特(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以及宝勒特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为关联企业。申请人与美资兰特(上海)机械有限公司、宝勒特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包括原异议人“阿特拉斯:科普柯”字号在内的、“英格索兰”、“SIRC及图”等共计140余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其中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损害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被予以无效宣告,对此申请人及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及说明。综上所述,申请人及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考虑到以上情况,申请人及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亦具有一定恶意。申请人及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亦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阿特拉斯ATELASI 商标 上海闪电气动工具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