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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17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0:40关于国际注册第16617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17号
申请人:FOOTPRINT INTERNATIONAL, LLC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1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50997号“炙火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431471号“炙火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相关媒体报道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广体育和娱乐活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娱乐活动设施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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