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0452303号“草原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4: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1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元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内蒙古草原淘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20452303号“草原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的第6865738号“淘1站”商标、第14069844号“淘商号”商标、第7501763号“淘蚂蚁”商标、第18360531号“淘宝年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三、被申请人未尽到规避在先知名商标的义务,且一贯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淘宝”品牌的主观恶意,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淘”字百度搜索结果、“淘宝网”的百度百科页面信息;
2、在先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3、淘宝平台上关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的搜索结果;
4、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官网信息及所获荣誉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新闻报道、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及媒体报道;
6、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7、淘宝网在网络购物市场中所占优势的调研报告;
8、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
9、申请人淘宝品牌的相关新闻报道、广告推广的相关报道;
10、申请人广告合同及宣传发票;
11、申请人淘宝网获得的荣誉证明;
12、关于淘宝的检索结果;
13、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二、“草原淘”作为被申请人核心品牌的延续,经使用已在业界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欺骗性,没有任何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标识的使用情况;
2、被申请人产品包装、宣传图册;
3、被申请人签订的商标授权、合作协议;
4、被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
5、被申请人签订的电子商务平台等合作协议;
6、被申请人产品的线下销售情况;
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
8、准予变更通知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及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对其均不予认可。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不予注册决定书、裁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3、被申请人提交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2022年3月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被申请人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元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中文“草原淘”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淘”,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亦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可以通过该条款得到保护,因此,本案已无须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再审理。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的理由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草原淘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