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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8650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2:13
ULTRAMAN及图、第4425409号“M78及图”商标、第4425418号“恺仔奥特曼ULTRAMAN KIDS及图”商标、第28966122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奥特曼”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奥特曼”系知名影视作品人物,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基于在先知名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而享有的商品化权益。被申请人不仅抄袭抢注“奥特曼”商标,还抢注了他人在先作品及人物形象,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Q版奥特曼》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明;《ULTRAPARK》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明;申请人商标信息;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奥特曼”的介绍;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引用“奥特曼”的相关期刊论文;2020天猫“双11”IP电商指数报告;2022年天猫经营白皮书“2021百大IP排名”;申请人“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著作权证书;新闻出版总署对申请人“奥特曼”影片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在先判决、在先决定;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详情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2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和原则性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和在先知名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综合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与争议商标图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权利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基于在先知名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而享有的“奥特曼”名称的商品化权益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ULTRAM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