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5117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5:44关于第685117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134号
申请人:宋志军 委托代理人:中鼎海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1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组成是六颗星,而不是国旗上的五颗星,数量上完全不同,且在设计表现形式上与国旗不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五角星的排列方式与中国国旗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