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7374214号“小央视频 世界汇于掌心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9:01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42号
申请人:小央视频(广东)中心 原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791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央视”作为原异议人简称,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071932号“央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1931号“央视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12739号“央视星光大道栏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12740号“央视星光大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547104号“央视国际视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564797号“央视商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564785号“央视微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567209号“央视财经评论 CCTV BUSINESS REVIEW”(41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567210号“央视财经论坛 CCTV FINANCIAL FORUM”(41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3186202号“央视新闻移动网 NEW CC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3493287号“央视网 CCTV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3493512号“央视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0347407号“央视财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1442533号“央视动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1448590号“央视动画 CCTV ANIM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第3071542号“央视”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易使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原异议人简介;2、原异议人注册商标信息;3、相关报道、访问量统计;4、相关裁定、决定书;5、申请人公司信息打印件。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小央视频 世界汇于掌心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会议;无线电广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各自不同的服务领域及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六、十五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培训”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教育;新闻记者服务;组织文化艺术活动”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央视”,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央视”为中央电视台的简称,被异议商标用做指定服务商标易引起公众误认从而带来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混淆。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号的保护,不存在商标的抄袭、模仿和恶意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商标使用证据、证书及资料。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为客户制作广告宣传片并投放平台展播;工作服定制;制作视频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教育;新闻记者服务;组织文化艺术活动”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向我局提起异议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提出注册申请并取得注册,引证商标十五、十六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后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审理本案。因引证商标十五、十六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后初步审定,故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小央视频”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流动图书馆”外的学校(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与原异议人有关联关系,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流动图书馆”服务与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流动图书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能全面反映其引证商标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持续使用、服务范围、服务区域、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原异议人该项主张因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了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原异议人所从事的播放电视节目等经营项目不属于类似的服务项目,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尚不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原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原异议人为我国重要的主流媒体之一,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举足轻重的地位。“央视”为其简称,经原异议人的长期使用,已获得极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将与该媒体简称极为近似的“小央视频”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注册,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并无充分证明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另,鉴于前述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同时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故对于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小央视频 世界汇于掌心及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