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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45534号“大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6: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73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45534号“大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2920号“大疆 DJI”商标、第18002580号“大疆线材 DJI C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8804009号“大疆云视 TVD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26530号“大疆”商标、第40309387号“大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琳琳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大疆 商标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