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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67847号“金信誉 Kings Y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9: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035号
申请人:广州金必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金信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30日对第38867847号“金信誉 Kings Y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金信誉KINGSYOU”与申请人的在先使用的“信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正当抢注。申请人商标经过大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能够实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易损害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产品图片、销售单据、参展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金信誉”是被申请人企业字号,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真实所需,并非恶意的抢注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予以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被申请人公司办公场所图片、工厂图片、参展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办公用夹、磁性三孔活页夹、带夹纸装置的书写板、笔夹、纸、书籍和纸用装订材料、印章架、绘画板、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笔记本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30年3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为较少的产品图片、销售单据、参展资料,上述证据或为单方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损害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相关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金信誉 Kings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