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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122734号“苏奶奶烤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5: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州苏奶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启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22734号“苏奶奶烤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398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购销合同、销售清单、发票、银行汇款电子回单凭证。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上述证据基本相同,我局不予赘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苏玉凯于2013年1月3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水果”等商品上,经转让,现为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20日。
2、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7月15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9类“腌制水果”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苏奶奶烤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