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281608号“四月天洗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0: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26号
申请人:湖南一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1608号“四月天洗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68302号商标、第35754647号商标、第23804483号商标、第62448874号商标、第63250452号商标、第28862465号商标、第218827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革染色”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锈”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防锈”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四月天洗护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