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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63710号“欢乐茶馆 国民不老字号 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62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63710号“欢乐茶馆 国民不老字号 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877号“欢乐”商标、第961606号“欢乐”商标、第1526332号“欢乐”商标、第53908911号“欢乐牧场”商标、第651229号“乐”商标、第1084105号“乐”商标、第50749898号“乐”商标、第46185373号“乐”商标、第50258590号“欢乐”商标、第9962645号“欢乐厨房”商标、第42659510号“欢乐磨坊”商标、第8117869号“欢乐农场”商标、第7756397号“欢乐牧场”商标、第33285387号“欢乐驿站”商标、第3416707号“欢乐”商标、第6575418号“欢乐牧场”商标、第6632836号“欢乐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七、九、十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底部文字“国民不老字号”与“老字号”的含义不同,不会对商品项目的品质及历史声誉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引证商标六已无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档案资料、网络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在豆浆精、豆浆粉、豆浆、龙须面、银丝面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九、十一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九、十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搅稠奶油制剂、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十、十二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十、十二至十七均含有显著认读的中文“樂”、“欢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咖啡、茶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含有中文“国民不老字号”,其中“老字号”是指开设年代久远,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店铺,是具有良好品质保证的代名词,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项目的品质及历史声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申请商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最终审理结果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欢乐茶馆 国民不老字号 樂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