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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11024号“心冻蜜桃XIN DONG MI T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8: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41号
申请人:临沂心冻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1024号“心冻蜜桃XIN DONG MI T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05175号商标、第539685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具有显著性。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蜜桃”,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心冻蜜桃XIN DONG MI T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