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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06880号“乙家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9: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606号
申请人:刘存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6880号“乙家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619147号“亿家人”商标、第11396246号“亿家人”商标、第11569131号“亿家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乙家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亿家人”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