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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99527号“菜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0: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264号
申请人: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9527号“菜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84569号“菜鸟供应链”商标、第61819386号“菜鸟乡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相关权利人已提交删减引证商标一、二在3501服务群组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51037号“菜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与人已撤回关于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申请,上述引证商标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及流程信息、菜鸟系列品牌简介、微博截图、APP下载量、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关于引证商标一在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的删减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核准。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二在其核定商品上的删减申请,引证商标二在其核定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在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菜鸟”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样品散发、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菜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