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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96759号“随处可 威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1: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563号
申请人:大下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96759号“随处可 威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威扑”是来自申请人的驱蚊产品品牌“VAPE”,是其对应的中文品牌名称,同时也是申请人自创的臆造词汇,在第5类、第21类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随处可威扑”并非对指定商品的直接描述性词语,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销售证据、在先案例等。
经审理查明:第26151391号“威扑 VAPE”商标、第26139358号“威扑”商标均系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蚊香;杀害虫制剂”、第21类“保温袋;手动清洁器具;蝇拍”等商品上,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随处可 威扑”使用在第5类“蚊香”、第21类“蝇拍”等商品上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