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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7054号“海之福HZ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8: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20号
申请人:儋州海之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7054号“海之福HZ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是“海之福”,中文拼音的第一个字母是辅助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64154号“汉酎坊 HZF HANZHOU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愿意放弃“HZF”拼音部分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海之福H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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