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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81363号“KeeperSo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4:37关于国际注册第1681363号“KeeperSon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19号
申请人:KIM, JAE WHAN 委托代理人:北京钲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1363号“KeeperS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2866号“KEE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15666号“ICEE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291718号“金保尔KEE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988908号“KeeperCloud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838906号“Kee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38908号“KEE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7月27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声波定位仪器、数据处理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内部通讯装置、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传感器的维护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清洗设备的修理和保养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排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其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 商标 KIM JAE WH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