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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81977号“黔飞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3: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45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飞黔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51681977号“黔飞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2、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罗会琴(即原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09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黔飞及图 商标 贵州省仁怀市飞黔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