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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0393号“KOREAN 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4:27关于国际注册第1650393号“KOREAN AI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14号
申请人:HANJIN KAL CORP.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0393号“KOREAN 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4158号“KOREAN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04159号“KOREAN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04157号“KOREAN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843668号“CARE FIRST KOREAN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204161号“KOREAN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09211号“KOREAN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204160号“KOREAN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232721号“EXCELLENCE IN FLIGHT KOREAN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过变更程序,其所有人现英文名称为HANJIN KAL CORP.,英文地址为117,SEOSOMUN-RO,JUNG-GU, SEOUL, REPUBLIC OF KOREA。
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提交了“KOREAN AIR”商标在韩国获准注册的证明文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已在韩国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获得了其本国政府的同意,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所有人英文名称及地址相一致,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 商标 HANJIN KAL C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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