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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13127号“蒙娜丽莎的眼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5: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56号
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顶级购物国际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56113127号“蒙娜丽莎的眼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 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已在浴室装置商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水平,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与摹仿,两商标共存,容易使消费者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联系起来,造成混淆,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及商标档案;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相关介绍资料;商标注册信息;商标转让、续展及许可备案信息;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行业排名信息;2018-2021年主要经济指标;荣誉证明;申请人商标在司法及行政程序中受保护记录;相关资质证明;媒体报道;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润发乳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的现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本案不能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杏仁油、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等商品所属行业跨类较大,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蒙娜丽莎的眼泪 商标 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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