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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787879号“SASS & BID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8:17关于国际注册第787879号“SASS & BID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兆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ASS & BIDE PTY 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87879号“SASS & BID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29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海运货运单、订单、原产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0月09日至2021年10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包括服装附件在内的服装;2.鞋类”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1.包括服装附件在内的服装;2.鞋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上并未查询到任何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可见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所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所有指定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而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2、订单、装箱单和经销商账单;3、商品出售页面、产品实物图;4、原产地证书、航运单、澳大利亚报关单、货运账单、价值申报单;5、在先案例;6、购销合同、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载货清单;7、生产协议及简要译文、授权书及译文、发票、进口申报表及简要译文;8、产品手册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重合。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2年8月2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在第25类核定使用在包括服装附件在内的服装;鞋类;和帽类商品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32年8月2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1.包括服装附件在内的服装;2.鞋类”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6、7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经销商委托中国公司加工生产了服装、鞋商品,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证据3亦显示有复审商标。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类似的“包括服装附件在内的服装;鞋类”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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