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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20861号“FI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1:0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5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法鲁克国际文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20861号“FI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86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2820861号第16类“FIS”商标在“1.纸;2.笔记本;3.印刷品;4.练习本”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书籍封皮;2.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商品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及淘宝搜索页面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许可合同;
2、被许可人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网店页面截图;
3、被许可人在义乌购开设网店页面截图;
4、发票;
5、海关备案信息;
6、实体店铺、产品实物、产品外包装实物照片;
7、产品及产品外包装视频若干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
8、授权许可合同;
9、被许可人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网店页面截图;
10、被许可人在义乌购开设网店页面截图;
11、发票;
12、海关备案信息;
13、实体店铺、产品实物照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及上述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笔记本;印刷品;练习本;书籍封皮;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纸;笔记本;印刷品;练习本”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8仅能体现复审商标的许可情况,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我局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3、9、10未经公证保全,且或未体现证据形成日期或证据形成日期未处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证据4、11涉及的是被许可人采购产品事宜,不能证明已实际投入市场公开使用;证据5、12未涉及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6、7、13缺乏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实际投入市场公开使用的情况难以确认。在案各项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纸;笔记本;印刷品;练习本”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