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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923875号“SILVER POINT CAPIT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2:00关于国际注册第923875号“SILVER POINT
CAPIT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9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马柯施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马柯施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23875号“SILVER POINT CAPIT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60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期间真实实际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从得知。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简介;2、相关报道;3、审查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4、简介;5、官方网站;6、相关报道。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件均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私人投资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1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6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为相关报道,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了投资、融资、贷款等服务,且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加之证据4、5简介、官方网站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投资、融资、贷款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投资、融资、贷款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