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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725631号“PING AN GOOD DOCTOR”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1:08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92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原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蓄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118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1502971号“good doctor”商标、第34976351号“好医生 GOOD DOCTOR HAO YI SHENG及图 ”商标、第6834055号“好医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让相关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存在联系。被异议人并非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人曾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同原异议人驰名商标“好医生”及企业字号近似的“平安好医生”商标,其行为很明显构成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所获荣誉及相关媒体报道;
2、相关慈善活动介绍;
3、相关裁定书及决定书;
4、相关商标信息;
5、著作权登记证书;
6、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PINGAN GOOD DOCTOR”,指定使用于第10类“缝合材料”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第31502971号“GOOD DOCTOR”、第34976351号“好医生 GOOD DOCTOR HAO YI SHENG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所获部分荣誉证书及各大媒体的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的“好医生”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由英文“PINGAN”和“GOODDOCTOR”组成,其中“GOODDOCTOR”可译为“好医生、好大夫”,与原异议人上述商标“好医生”含义相对应,被异议商标整体含义亦未能与原异议人上述商标形成明显区分,构成对原异议人“好医生”商标的复制、摹仿,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原异议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提供主体与原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PINGAN GOOD DOCTOR”、“平安好医生”系列商标所注册和使用的项目与申请人主营的人用药商品不类似、不关联,不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所获荣誉;
2、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3、相关报道;
4、相关审计报告;
5、著作权登记证书;
6、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7、其他相关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缝合材料商品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作出(2022)商标异字第51189号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其申请注册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裁定予以撤销注册,现为无效商标。
3、2010年10月原异议人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注册的“好医生”商标在争议案件中被我局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认定在人用药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裁定予以撤销注册,现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原异议人提供的所获部分荣誉证书、各大媒体的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的“好医生”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由英文“PINGAN”和“GOOD DOCTOR”组成,其中“GOOD DOCTOR”可译为“好医生、好大夫”,与原异议人上述商标“好医生”含义相对应,被异议商标整体含义亦未能与原异议人上述商标形成明显区分,构成对原异议人“好医生”商标的翻译、摹仿,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商品与原异议人籍以知名的“好医生”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存在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提供主体与原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原异议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四、关于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但未陈述具体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PING AN GOOD DOCT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