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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86747号“ERNAMV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2:59关于国际注册第1686747号“ERNAMV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20号
申请人:SANOFI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6747号“ERNAM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经限定后的“人用药”商品符合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