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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15865号“扬帆置业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0: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1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壹成上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5865号“扬帆置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760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4月24日至2022年0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在“治安保卫咨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中。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新疆库尔勒扬帆置业开发总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01年8月7日至2031年8月6日。
2007年7月14日,该商标转让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治安保卫咨询”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治安保卫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扬帆置业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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