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507142号“C.O.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2:45关于国际注册第1507142号“C.O.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39号
申请人:UNITED GRINDING GROUP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7142号“C.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6457号“总部 c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54122号“酷睿 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74950号“Co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52467号“c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65533号“您的核心价值伙伴 Core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11836号“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682656号“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486503号“C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98175号“核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565532号“您的核心价值伙伴 Core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9688344号“Co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8352328号“core complete operating room endoscop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565531号“您的核心价值伙伴 Core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8153648号“CORE GLOBAL MINING SOLU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了服务更正请求,将服务名称技术咨询更改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服务名称技术研究。三、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十二、十四自注册日起并未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上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且引证商标一、二、三、九、十二、十四在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商品、服务上已被撤销,上述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待撤销决定生效后再审理本案。四、引证商标五、六、十、十三所有人已向申请人出具共存同意函。五、引证商标七、八、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档案、撤销决定书、共存同意函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于压面机、电动剪刀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一现为自行车组装机械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于印刷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光学冷加工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二现为轧饲料机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鉴于该商标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于便携式计算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五现为电池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6、引证商标七、八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七、八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7、引证商标九经撤销复审程序于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九现为电池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8、引证商标十一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9、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鉴于上述商标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10、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十、十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11、引证商标五、六、十、十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函(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1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咨询服务进行了更正,更改后的服务为技术研究。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组装机械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C.O.R.E.”与引证商标三文字“Cores”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刀(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分析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九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七、八因在先权利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C.O.R.E.”与引证商标六文字“Cor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气、磁性和光学测试设备、用于控制激光加工磨床和机器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分析仪器、测量设备、测量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C.O.R.E.”与引证商标十显著部分文字“Cor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平台接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一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2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咨询服务进行了更正,更改后的服务为技术研究,现已符合我国规定的对服务提出注册申请的要求,故申请商标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因在先权利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C.O.R.E.”与引证商标十三显著部分文字“Cor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分析和研究服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六、十、十三注册人于本案中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函,认可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注册商标虽为私权,但其同时亦涉及公众利益。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十三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即使引证商标六、十、十三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会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引证商标六、十、十三注册人所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函不足以使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非医用分析仪器、测量设备、测量机器复审商品上、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第42类技术研究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全部复审商品、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及第38类全部复审服务、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