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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33039号“Prist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6:01关于国际注册第1533039号“Prist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7115号重审第0000005254号
申请人:NOVOZYMES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77115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33039号“Prist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2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8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第12194371号“Pristine”商标)核定在“工业用酶”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工业用酶”商品上的注销申请经我局审查予以核准。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胡振林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 商标 NOVOZYMES 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