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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4967号“LC-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7:0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4967号“LC-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69号
申请人:SILENT POWER ELECTRONICS GMBH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4967号“LC-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设计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2305号商标、第10923343号商标、第17871940号商标、第45918770号商标、第53256295号商标、第58915047号商标、第14757577号商标、第21450239号商标、第24470995号商标、第22294988号商标、第6480131号商标、第34996582号商标、第27239947号商标、第3210395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57501号商标、第13986392号商标、第16243359号商标、第60678483号商标、第108624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十九提出撤销申请。各引证商标并存,申请商标亦应并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九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LC POWER”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LA POWER”、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L.power”、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Lcp power”、引证商标四字母部分“LD POWER”、引证商标五字母“Lapower”、引证商标六字母“LDPOWER”、引证商标七字母“LEPOWER”、引证商标八字母部分“LI POWER”、引证商标九字母部分“LK power”、引证商标十字母部分“LS Power”、引证商标十一经一定设计的字母“LYpower”、引证商标十二字母“LZPOWER”、引证商标十三字母部分“Lq power”、引证商标十四字母部分“LN Power”、引证商标十六“LEPWER及图”、引证商标十七字母“LiPower”、引证商标十八“LIPRWER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首字母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通用串行总线(USB)电池充电器;USB(通用串行总线)集线器;用于无线电设备、电视机、立体声音响装置和计算机的遥控装置;USB加密狗(无线网络适配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十九最终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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