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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591543号“吾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8: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58号
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顶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39591543号“吾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07411号“五星及图”商标、第3102681号“五星酒典”商标、第24572893号“五星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使用将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创始人信息;2、基本情况;3、办公、经营、生产场所及生产设备照片;4、获奖证明、资质证明、证书、牌匾;5、接待照片;6、酒的照片;7、活动照片;8、销售发票、截图;9、宣传推广材料;10、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4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类、第30类、第32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上上纤”、“元気卤品”、“馋品铺子”、“晓猪佩奇”、“少年的你”等一千余件商标,抄袭模仿了“上上谦”、“元気森林”、“良品铺子”“小猪佩奇”、“少年的你”等他人品牌及作品名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类、第30类、第32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上上纤”、“元気卤品”、“馋品铺子”、“晓猪佩奇”、“少年的你”等一千余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品牌及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同时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及作品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注册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吾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