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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4684号“ST2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19:12关于国际注册第1674684号“ST2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20号
申请人:STMICROELECTRONICS INTERNATIONAL N.V.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4684号“ST2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半导体”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商品与第11796386号“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66690号“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25537号“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606132号“ST VID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查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半导体”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半导体”以外商品上驳回通知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半导体”商品一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