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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093224号“ANXER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21:50关于国际注册第1093224号“ANXER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1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93224号“ANXER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991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新冠疫情不断反复,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的商业活动,申请人具有不能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以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证明书及对应中文翻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经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优先权日期为2011年2月7日,专用期限至2031年3月21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疫情已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其次,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证明书不是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类“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 商标